(一)若拆迁协议约定动工时间和未动工违约责任,被拆迁人可按协议要求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让其支付违约金。
(二)若协议未约定,拆迁方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相关部门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可抗力、政府相关行为或前期工作致动工迟延除外)。被拆迁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促使依法处理闲置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