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2、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及制作其他相应文书。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5、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农业行政处罚时限按期上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7、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