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合伙人死亡,继承人想取得合伙人资格,要先看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就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若继承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达成一致,退还继承财产份额。
(二)出现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未取得法律或协议要求的相关资格、符合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时,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
(三)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死亡,其近亲属可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这里虽未直接对应上述情况,但对合伙相关权益及事务处理有原则性规定,可作为参考处理合伙人死亡后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