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监护人疏忽致被监护人摔跤骨折,监护人要担责,应积极对被监护人进行治疗和照顾,承担医疗等费用。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相关损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教育机构未尽职责的也担责。
(三)因第三人侵权致被监护人骨折,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教育机构等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第三人需赔偿损失,教育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