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适用普通程序,正常情况下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可先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对于上诉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