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决定协议离婚前,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确认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愿。
(二)准备好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
(三)冷静期内,双方可以再次慎重考虑婚姻关系,若有和好意愿,可随时撤回离婚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务必在三十日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错过时间导致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