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诉讼中,如果遇到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等程序性问题,当事人要及时关注法院裁定情况。若对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准备好上诉材料进行上诉。
(二)当涉及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等事项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裁定,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履行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