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洗钱罪的相关规定,避免参与到为上述犯罪所得及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中。不要随意为他人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不协助他人进行财产转换、资金转移等可能涉及洗钱的操作。
(二)金融机构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制度。对异常的资金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