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人要清晰了解原房补偿款和装修补偿的区别,不能仅认为原房补偿款就是装修补偿,明确原房补偿涵盖房屋整体价值。
(二)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要求征收方对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和装修部分分别进行评估,并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
(三)若对补偿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与征收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