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重罪还是轻罪,司法机关应及时撤销假释,对新罪进行判决,然后依据数罪并罚规则,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刑罚。
(二)当发现被假释者在判决宣告前有漏罪时,要撤销假释,对漏罪作出判决,再进行数罪并罚。
(三)被假释人员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但未构成新犯罪的,应按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