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审查起诉基本期限:一般案件检察院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二)关注补充侦查情况:若有补充侦查,每次期限一个月,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结合实际案件判断:具体从传唤到起诉的时间要依据案件侦查、审查的实际状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