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协商一致时,先修改离婚协议书内容达成共识,之后带齐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修改后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历三十天冷静期后共同申请发离婚证。
(二)无法协商一致且分歧较大时,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等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审理判决,若判决离婚,凭借离婚判决书即可,无需再办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