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企业应规范股东行为,避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否则股东需担责。
(二)个人方面,在试点地区申请个人破产时,需清楚了解当地规定,按要求对部分债务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