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要求配偶承担清偿责任,配偶可主张该债务是对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不应由自己承担。
(二)若债权人称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若证据不充分,可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夫妻间对婚前个人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可将约定作为处理债务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