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盗窃罪既遂通常采用“失控+控制说”,小件物品藏于身上等脱离所有者控制构成既遂,大件物品离开原存放地并被行为人实际控制认定为既遂,实际控制判断要结合具体情况。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失控+控制说”作为判断盗窃既遂的通说,合理界定了既遂的标准。对于小件物品,行为人将其藏于身上、包内等,使得财物脱离所有者或保管者的控制范围,此时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取得实际控制,构成既遂。对于大件物品,只有当行为人使财物离开原存放地并置于自己实力控制之下,才认定为既遂。但实际控制的判断并非简单绝对,需综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场所等因素。像在商场盗窃,带出收银台意味着财物脱离商场控制且被行为人控制,视为既遂;在工厂盗窃,带出厂门才可能认定既遂。若遇到盗窃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