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合理约定定金数额,使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二)给付定金方要按约履行债务,否则可能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也需依约履行,不然要双倍返还定金。
(三)若认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可在司法程序中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四)当定金无法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