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承租房屋时,侵犯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以保障自身对房屋的控制权和收益权。
(2)若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并损害公共利益,不仅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出租人收回房屋是维护公共秩序和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3)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基本义务,影响出租人的经济利益,出租人可依法收回房屋。
(4)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构成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此时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6)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7)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房屋性质使用房屋致房屋受损,损害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8)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虽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保障承租人的合理安排时间。
提醒:私房出租人在收回房屋时应遵循法定程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