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收集证据被扣留车辆,等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此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经上级批准最长不超六十日,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领取车辆。
(二)若双方就赔偿协商一致,且无其他需继续扣车的违法违规情形,可与交警沟通,处理完相关手续后提前取回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