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孩子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抚养责任归孩子父母,他们应承担起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义务,弟弟可与孩子父母沟通,让其履行责任。
(二)若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承担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弟可与这些有义务的人协商抚养事宜。
(三)若弟弟是无因管理出钱抚养孩子,可要求应担责的主体偿还必要费用,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