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告情况正常时,若要进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需先明确被告户籍所在地,若被告在该地居住,就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地除外),则应向被告这个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此时由原告来确定管辖法院。若原告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就向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就向原告这个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