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的,把前罪和后罪的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确定执行刑期,已过的缓刑考验期不折抵刑期。比如前罪判3年,新罪判2年,按规定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之前的缓刑考验期不算在新刑期内。
(二)因违反规定撤销缓刑的,原判刑罚要执行,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折抵刑期,不过先前羁押日期可折抵,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折抵管制二日。例如之前羁押了30天,若判有期徒刑,就可在刑期中减去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