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破产重整期间债务承担主体原则是债务人,产生的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同情况有不同债务处理方式。
法律解析:
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通常仍是债务承担主体。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清偿破产费用;若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则按比例清偿。若重整计划通过并执行,债务承担会按重整计划调整,可能有债权人让步、债务减免等情况,债务人按调整后方案担责;若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就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债务。
如果您在破产重整债务承担方面有任何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