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放心成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拓展业务。
(二)有限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前,要充分预估合伙企业债务风险,因为需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在参与合伙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和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这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承担原则,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也需遵循此规定对合伙债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