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决:与儿媳友好沟通,就抚养权变更事宜达成共识,然后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再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诉讼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收集自身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像良好的经济状况证明、稳定的居住环境证明、能陪伴孩子的时间安排等。同时,留意儿媳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况,若有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严重疾病、报警记录证明其虐待孩子等,及时提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