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公司恶意注销,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公司未依法清算、存在未了结债务等相关证据,如合同、交易记录、催款凭证等。
(二)债权人可先尝试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协商,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
(三)若发现恶意注销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犯罪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