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玩忽职守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但立案前无法追回的损失也算;损失1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玩忽职守罪的判定中,经济损失是重要衡量标准。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就符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即便损失未到30万元,但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负有管理职责人员无法追回的损失,也按此认定。而当经济损失达到15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里的经济损失范围包括立案时实际已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玩忽职守罪在经济损失方面的认定界限,有助于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相关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解答和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