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拘留起始计算规则。要清楚刑事拘留起始日期是从执行拘留的次日起算,执行当日不算在期限内,可通过拘留证上的时间来确定。
(二)知晓期限构成。了解37天期限包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30天和检察院审查作出决定的7天。
(三)关注检察院决定。在37天期限内关注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若不批准,公安机关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