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保留维修发票、物品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凭证等,向责任方索赔维修、物品、施救费用。
(二)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收集车辆购买凭证、市场同类车型价格等资料,按事故发生时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确定赔偿。
(三)维修期间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保留租车合同、打车票据等,向责任方主张赔偿。
(四)质量问题导致事故,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修理、更换、退货,有其他损失的,提供实际损失相关凭证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