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要提前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且双方认可。
(二)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必需材料,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双方需谨慎考虑离婚决定,若一方反悔可及时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