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借款时,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除了借条外,要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款项交付,并保留好转账记录,若为现金交付,可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二)在借款过程中,注意留存与借款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三)若遇到被告称借条形成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出借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来反驳,比如当时的在场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