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篡改他人作品的情况,著作权人应及时收集被篡改的证据,如作品修改前后的版本对比等,通过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二)遇到演绎作品侵权,原作品著作权人可查看相关演绎作品是否有合法授权证明,若没有可先向侵权方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若对方不配合则走法律途径。
(三)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著作权人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处理,可将其与网络用户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四)对于未按约定使用作品的侵权,著作权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与使用方沟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对方拒绝,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