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先查看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在起诉时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去寻找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若该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就由该地法院管辖。
(二)若被告属于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情况,确定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查看原告的户籍所在地,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