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方面: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涉及必须到庭情况,法院会缺席判决;若属于扶养、不出庭无法查明案情等必须到庭情况,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拘传。
(二)原告方面:若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在,法院按撤诉处理;若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经审查理由正当,法院会准许。
(三)特殊情况: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