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动产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要在三年内积极主张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函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二)留意特殊情况:若权利受损已超二十年,可向法院说明特殊情况并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三)关注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遇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待障碍消除后,还有六个月的诉讼时效。
(四)利用时效中断:权利人可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