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一般保证人,要明确自身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可拒绝承担责任。日常应关注债务人的财务和履约状况,若发现债务人可能无法偿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需意识到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自己承担责任,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在债务人可能违约时,主动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避免陷入纠纷。
(三)无论哪种保证类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追偿。可先与债务人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