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专利权被视为放弃,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的官方报道、政府政策文件等能证明存在不可抗拒或正当理由的资料。
(二)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办理的相应手续。
(三)按照要求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