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发现财产被执行,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清晰说明财产归属自己,争取在法院审查中获得支持,使执行中止。
(二)若执行异议被驳回,需判断与原判决、裁定是否有关。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走审判监督程序;若无关,则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对执行标的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