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存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式票据,确保票据信息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以便按实际支出获得赔偿。
(二)若乘坐私家车,提前了解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情况,提供相关证明,作为赔偿参考。
(三)病情紧急需打车时,保留好打车票据,向法院说明紧急情况争取费用支持,但避免选择豪华专车。
(四)若无法提供完整票据,准备好能证明实际交通情况的其他材料,如病历上的就医时间等,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