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通知书,应及时在指定期限内认真陈述意见或按照要求改正,避免逾期未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改正导致申请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要杜绝情节严重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免面临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补缴已减缴费用、停止提供费用减缴证明、被通报等后果。
(三)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否则会被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的会受行政处罚。
(四)各类主体都要重视自身信用,认识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会记入信用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这体现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按规定履行缴费等义务的重要性,与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相呼应,不按规定处理非正常申请可能导致类似未履行义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