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前妻合理探望权:若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应保障前妻正常看望孩子,为其提供必要协助,维持孩子与前妻正常交流。
(二)确定法定中止情形:若发现前妻探望时有暴力伤害孩子、教唆违法犯罪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情况,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请求中止其探望权。
(三)恢复探望权处理:当中止事由消失,应及时恢复前妻探望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