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合法授权委托时,代签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事,避免超越权限。若因自身疏忽未履行职责,要及时采取措施弥补被代理人损失,降低赔偿风险。
(二)无授权擅自代签后,若想让合同有效,及时取得被代理人追认。若被代理人拒绝,积极与相对人沟通,主动承担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三)构成表见代理时,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代签人应配合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