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有不订立禁业限制的权利。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订立,不是应当订立,更不是必须顶立。订立协议必须双方同意,劳动者拒绝不能达成协议。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中,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约定禁业限制,现劳动者离职,先机尽失,完全出于被动地位,只能尽量晓之以情,并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只有吃一堑长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