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满足主体由管理人行使、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个别六个月内)、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特定行为等条件时,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相关行为并追回财产。
法律解析:
破产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从主体看,仅管理人可行使该权利,这是为确保从全体债权人利益出发处理事务。时间上限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部分行为为六个月内),是为防止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时恶意处分财产。行为方面,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会使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当这些条件都满足,管理人就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并追回财产,增加破产财产用于分配。若您遇到与破产撤销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