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通过诉讼离婚,应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法定情形的相关证据,而不是仅以女方不上班为由。
(二)在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应明确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即使女方不上班,因其对家庭有家务劳动等贡献,也有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三)争取子女抚养权时,需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提供自身能为子女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