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他人要执行自己作为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情况,若不想房屋被执行,可证明是生活必需;若对方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房屋则可能被执行。
(二)当房屋有合法未到期租赁关系时,承租人可向法院说明情况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执行。
(三)若房屋产权有争议,相关方应尽快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确定产权归属,在归属确定前法院不会执行。
(四)若房屋被错误查封、扣押,可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纠正错误或违法程序,纠正前不能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