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本质是单位内部住房管理问题,劳动仲裁不受理该类纠纷,其应通过单位内部途径解决。
(2)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属于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争议,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需通过行政途径处理。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纠纷,应按照相关鉴定程序解决,而非申请劳动仲裁。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二者间的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雇佣范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提醒:遇到纠纷时,要先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若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