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1.查看公司章程,若有特殊规定按规定执行。
2.无特殊规定时,转让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转让后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一般无限制,在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转让后及时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