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股东需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非此类主体不构成此罪。
(二)行为方面:要利用职务便利,也就是凭借在单位担任职务而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三)客观方面:存在将本单位财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四)数额方面:侵占财物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未达此标准不构成犯罪。
(五)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