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处罚,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相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未落实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未要求整改或停工、未按规定报告、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或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等不履职行为,属于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履行监理法定职责。依据上述法规规章,可对总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因不履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不懂的,需要解答的。请联系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