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拆迁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选择行政诉讼。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若经过复议程序,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提前准备好起诉状、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及自身权益受影响的证据等材料。
(二)若遇到拆迁中的平等主体纠纷,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效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内,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